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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近日,我省出台专门文件,就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出明确要求。


    即从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阶段性执行单位缴费比例19%至2019年4月30日。

    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在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行业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大同市和朔州市两个统筹地区,各类用人单位的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太原、吕梁、临汾、晋城市四个统筹地区,各类用人单位的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降到12个月的,费率停止下调。

同时,我省将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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