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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 每人每月增加60元

  近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我省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此次调整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办法“三结合”

  调整办法采取了******统一规定的“三结合”的调整办法,即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挂钩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3.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6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2.5%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

  倾斜调整:2016年12月31日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上述两项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985元的补到2985元

确保按时发放到位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市及市以下单位由市政府负责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制度正式运转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照原有经费负担政策予以解决,运转后纳入基金统筹发放。

  我省要求,各市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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