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
通 知
临人社发〔2012〕18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一)调整生育住院待遇
城镇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调整为:自然分娩,一类医院1800 元、二类医院1600 元、三类医院1400元;人工干预分娩,一类医院2200 元、二类医院2000 元、三类医院1600 元;剖宫产,一类医院3800 元、二类医院3600 元、三类医院3300 元。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提高到:自然分娩500 元,剖宫产1000 元。
(二)调整生育津贴标准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调整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待遇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终止妊娠时,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照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规定支付。
二、扩大生育保险待遇范围
符合规定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孕期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因习惯性流产、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和妊娠晚期出血保胎、宫外孕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生育医疗费规定支付。
(二)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住院分娩时出现合并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规定支付。
(三)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
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生育医疗费规定支付。
(四)退休人员生育医疗费用
退休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人员,退休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生育医疗费规定支付。
三、调整生育保险筹资水平
调整全市生育保险筹资水平,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0.8%,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四、其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仍按晋政发〔2006〕42号文件执行。
调整生育保险待遇工作,涉及广大女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调整待遇工作作为2012年生育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参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汾市财政局
2012年8月30日
抄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
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8月30日印发